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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
    蔡練生

  • 原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一號 原   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七日以「金融股票即時線圖之即時傳真裝置」 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參加人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 十年八月八日以(九○)智專三(二)○四○八五字第九○八九○○一三五七號 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 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 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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