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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復職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被告
內政部營建署
代表人
柯鄉黨署長)
訴訟代理人
乙○○送達代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復職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機關代表人「林益厚」之記載,應更正為「柯鄉黨」。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貳、經查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機關代表人,原記載「林益厚」,經本院查證結果,應為「柯鄉黨」,前開之判決如當事人欄所示文字,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復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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