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沈政雄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代表人
- 柯鄉黨署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送達代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復職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機關代表人「林益厚」之記載,應更正為「柯鄉黨」。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貳、經查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六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機關代表人,原記載「林益厚」,經本院查證結果,應為「柯鄉黨」,前開之判決如當事人欄所示文字,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