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鈴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被告
- 教育部
- 代表人
- 黃榮村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
訴字第二一0五號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