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
- 原告
- 鄉安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禁止葉瑞祺及莊榮兆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葉瑞祺及莊榮兆二人並非律師,且查其亦非受雇於原告,與原告間並無職務上受僱關係,復查本件係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與上開二訴訟代理人復未提出具有本件訴訟事件專業知識之證明,本院認為原告委任葉瑞祺及莊榮兆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