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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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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

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於起訴時(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三日)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或

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立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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