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速網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 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於起訴時(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三日)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或 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