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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築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王立杰

  •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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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速網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建築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 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程式上有欠缺。茲依行政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於起訴時(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三日)被告之代表人姓名,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或 不提出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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