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三號
- 原告
- 珩順電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群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一日以「一種電池剩餘蓄電容量之測試方法」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一○一○九三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以(九○)智專三(二)○四○二○字第○九○八九○○二三七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