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良吉技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具全面防護功能之無刷風扇控 制電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六日以(九○)智專三(二)○四○六○字第○九○八九○○二二一五號專 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 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