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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
    蔡練生

  • 原告
    甲○○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良吉技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具全面防護功能之無刷風扇控 制電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 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一 月十六日以(九○)智專三(二)○四○六○字第○九○八九○○二二一五號專 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陳述意 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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