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四號
- 原告
- 竹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一日以「RHINOCEROS CHENTEX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童裝、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服、大衣、外套、洋裝、運動服、胸罩、休閒服裝等商品,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第八八八三一四號註冊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對之申請撤銷,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以中台處字第九○○一九八號商標撤銷處分書為系爭商標專用權應予撤銷,其防護審定第九六二二二一號商標專用權應一併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