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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九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九號

原告
多多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
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以「HOUSE & CAT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四類之毛巾、浴巾、餐巾、桌巾、手帕、枕巾、椅巾、擦澡巾、理容用圍巾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九一七二一六號商標,嗣參加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審定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中台異字第八九一六四五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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