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 代表人
- 宋清泉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之判決原本及正
本,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右開判決案由欄記載:「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府訴字第○九一○○二二二三○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府訴字第○九一○○二二二三○一號」係「府訴字第○九一一○二二二三○一號」之誤寫,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三號判決案由欄記載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葉百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