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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七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七號

原告
易成大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甲泰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以「存水彎」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四一八○九號專利證書。該公司並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將專利權讓與原告及陳素華,陳素華復以其所有部分權利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讓與原告,嗣乙○○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一二三九○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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