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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八號

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八號

原告
春榮福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克城 律師
被告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

日台財訴字第0九0000七四九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之訴願決定書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在新竹市牛埔郵局,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依法自寄存日起該訴願書即已合法送達,故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四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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