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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四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四號

原告
昶周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乙○○

        吳明修

        吳宜倫

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 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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