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四號
- 原告
- 昶周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宗樂(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乙○○
吳明修
吳宜倫
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 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