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3377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瓊文劉介中黃清光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戊○○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45頁第8行關於「李秀隆對丙○○之贈與」應更正為「李秀隆對丙○○及乙○○之贈與」、第13行關於「贈與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贈與丙○○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之。

二、查91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認定李秀隆對丙○○81年度之贈與額46,806,58 3元,係因李秀隆購買之土地登記為乙○○所有,於82年3月8日至82年6月14日由丙○○代為支付李秀隆之應付款與莊秋澤等購買庄子內段土地價金100,328,147元,因不屬81年度之贈與,故在該件核定81年度贈與稅案件中准予扣除;但在91年度訴字第3377號遺產稅案件,係認定遺產總額應為若干,而該款係屬死亡前3年內贈與乙○○之金額,仍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同頁第3、4行理由參照),本院91年度訴字第33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03377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