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1年度訴字第0337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庚○○
辛○○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45頁第8行關於「李秀隆對丙○○之贈與」應更正為「李秀隆對丙○○及乙○○之贈與」、第13行關於「贈與丙○○」之記載應更正為「贈與丙○○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之。
二、查91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認定李秀隆對丙○○81年度之贈與額46,806,58 3元,係因李秀隆購買之土地登記為乙○○所有,於82年3月8日至82年6月14日由丙○○代為支付李秀隆之應付款與莊秋澤等購買庄子內段土地價金100,328,147元,因不屬81年度之贈與,故在該件核定81年度贈與稅案件中准予扣除;但在91年度訴字第3377號遺產稅案件,係認定遺產總額應為若干,而該款係屬死亡前3年內贈與乙○○之金額,仍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同頁第3、4行理由參照),本院91年度訴字第337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