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太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太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代 表 人 乙○○市長)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七月二十四日訴九○四五九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 定。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被告所為異議處理結果,循序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雲林縣,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 三、爰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職權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