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九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以「CPU 散熱片固定裝置追加㈡」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追加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A○二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三五四一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一八九○○○五二七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準備程序,命被告陳述意見後(原告及參加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