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反傾銷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阿波羅水泥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阿波羅水泥公司(Apo Cement Corporation)代 表 人 甲○○Jan 原 告 瑞納水泥公司(Rizal Cement Co., Inc.) 代 表 人 甲○○Jan 原 告 沙利得水泥公司(Solid Cement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甲○○Ja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許純菁律師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壬○○ 辛○○ 被告參加人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告參加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被告參加人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被告參加人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被告參加人 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反傾銷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原告輸入中華民國之水 泥有傾銷情事,申請被告對之課徵反傾銷稅,經被告核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 九日起課徵反傾銷稅,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是本件 如經撤銷原處分對參加人等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顯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