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九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九號

抗告人
玉門堂文物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九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九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零日,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始提起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