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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帥嘉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告
健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帥嘉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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