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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小康林金本黃秋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原告
信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瑞榮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林吉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代表人「林增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吉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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