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
- 原告
- 信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瑞榮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林吉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丁○○
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代表人「林增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吉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