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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
承懋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台財訴字第

0九一一三五四九九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

百零五條之規定具體表明起訴聲明,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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