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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王立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
商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原告因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台財訴字第○八

九○○四一七八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

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茲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並附具訴願書、再訴願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官 王立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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