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八七號
- 原告
- 肯格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告
- 財政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
右當事人間因限制出境事件,原告不服被告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院臺訴
字第○九一○○三七二○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法人,其負責人甲○○雖因滯欠稅款事件,遭被告以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九一○○九二八八八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該局並據以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境愛岑字第○九一○○五一三七七號書函不許甲○○出境,惟遭限制出境行政處分之人為甲○○,而非原告,二者究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原告既非受行政處分人,亦難謂係本件限制出境之利害關係人,竟以原告名義提起訴願,於法自有未合,訴願決定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顯屬當事人(原告)不適格,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