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六三號 原 告 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庚○○ 己○○技師) 原 告 呂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辛○○ 己○○技師) 原 告 鴻彬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己○○技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置物籃之改良構造」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 告等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以(九一)智專三( 一)○五○一七字第○九一八九○○○四九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 十月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 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