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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
極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新竹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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