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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三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林文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
岦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岦展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以「活動組合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被告請求分割,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帶有活動輪積木之組合結構」新型專利案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以(九一)智專三(一)0二0一六字第0九一八九000五0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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