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六度空間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八號 原 告 六度空間資訊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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