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四號 原 告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凱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康泰針織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 五一三四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參加人之代表人所載「鐘」梅恩應更正為「鍾」梅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