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六二號 原 告 九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參 加 人 美德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德絲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以「具止滑效果之地墊」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參加人美德絲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 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一)智專三(一)○二○三一字第○九一八九○○一二六 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行準備程序 ,命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 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