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以「改良式調整烤肉網高度結構」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 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六八六五六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 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九一)智專三(一)○五○一七 字第○九一八九○○一○八二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開庭行 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