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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 當事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大云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大云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以「發泡壁板及其製 造方法」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檢具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 0000000號「硬殼光滑面塑膠發泡人造木材之製造方法」發明專利、財團 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於八十二年七月八日收存之美國「PLASTICS EXTRUSION TECHNOLOGY」期刊認證本、西元一九九五年九月美國「JOURNAL OF VINYL& ADDITIVE TECHNOLOGY」期刊第一五○頁右欄第十二至三十行揭示塑膠發 泡製品之加工方法驗證本及其中譯之影本等資料,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以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智專三(三)○二○四五字第○九○八九○○ ○一五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 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 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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