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大云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以「發泡壁板及其製 造方法」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檢具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 0000000號「硬殼光滑面塑膠發泡人造木材之製造方法」發明專利、財團 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於八十二年七月八日收存之美國「PLASTICS EXTRUSION TECHNOLOGY」期刊認證本、西元一九九五年九月美國「JOURNAL OF VINYL& ADDITIVE TECHNOLOGY」期刊第一五○頁右欄第十二至三十行揭示塑膠發 泡製品之加工方法驗證本及其中譯之影本等資料,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以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智專三(三)○二○四五字第○九○八九○○ ○一五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 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 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