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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王碧芳黃本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
輝境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丁○○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對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十六日環署訴字第○九○○○六八七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已於九十一年

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官 王立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黃本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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