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
- 原告
- 陸軍六0一旅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至八十八年七月任職於陸軍航特司令部六O一旅期間,曾支領甲種二號空勤加給,業經國防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八八)珍琥字第一二0號內部審核令:應以「國軍空勤加給支給規定」飛行部隊適用之第四-二項「...派往飛行部隊之航空醫官,經證明每月一小時以上感覺飛行紀錄...」發給甲種三號空勤加給,是以溢領新台幣十二萬二千二百元,被告應返還之,原告經以電話聯絡及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返還均未果,乃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士簡字第七九六號裁定略以本件係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原告應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而予以駁回原告之訴,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空騎第一旅部及旅部連下之中騎兵旅部第六0一旅,其組織係依陸軍總司令部中之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空中騎兵旅組織系統表所編制,有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空騎第一旅部及旅部連編制裝備表頒布之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空中騎兵旅組織系統表(適用龍潭旅)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足見其並無單獨之組織法規;又其預算係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奉國防部令轉陸軍總部所分配執行預算,有A70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九十二年度分配預算核定書及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九二)羽明字第O二六五七號令影本各一份可資參照,益證其並無獨立之預算。是原告既係國防部所屬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下之內部單位,並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其並無當事人能力,甚為顯然。揆之首揭法條規定,原告逕行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另本件訴訟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