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套筒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檢具其所有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申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被告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套筒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九○)智專三(三)○四○六四字第○九○八九○○一二五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