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斌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套筒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檢具其所有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申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被告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套筒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九○)智專三(三)○四○六四字第○九○八九○○一二五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