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文化城廣播電台籌備處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代 表 人 葉國興(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台九十訴 字第0六五五四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被告以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八八)建廣二字第0七六一八號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三日(八八)建廣二字第0九七八六號公告開放第九梯次廣播調頻甲類(小功率)、 乙類(中功率)頻率申請。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日依廣播電視法施 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向被告申請一般性小功率電臺計可籌設,經被告廣播電臺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廣播電臺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決議,未通過初審,被告乃以 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0)正廣二字第0五三二二號處分書,駁回其申請。原告不 服,以其本次申請籌設電臺所提營運計畫書,係以前次通過初審之「美麗島正義之聲 廣播電臺籌備處」營運計畫書為藍本,並作內容之加強與補充,被告否定過去之評審 結果,違背審查一致性原則;其初期人事編制僅九人,其中節目部編制員額三人,代 表僅三人領有薪俸,不表示僅三人主持節目,且其設計公益性節目,係以義務合作方 式,不另收費或支費,其節目內容分為新聞報導、公共服務、教育文化、音樂娛樂, 可證節目理念與設臺宗旨相符,其經營不以商業取向為依歸,藉提供民眾多元化資訊 及精緻節目,提高居民生活品質,其設定投資金額新台幣八百五十萬元,係因小功率 電臺發射功率限於一千W以內,收聽範圍半徑僅十公里,僅能爭取區域內商家之小額 廣告,收入有限所致;至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由推銷及管理費用內其他營業費用項下 支應,被告駁回其申請,難令其信服;本次電臺籌設案之評審過程不透明化、憑書面 審查每一區選取二至三參加面試便宜行事、審查評分不重視公益及弱勢團體權益等缺 失,分配結果違反屬公共財之有線廣播頻道資源,致造成東森媒體科技集團共取得八 個頻道,儼然有財團壟斷現象云云,爰提起訴願,惟遭駁回,原告猶表不服,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訴願決定暨原處分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⒈依被告所定申請設立廣播電臺流程,當初審未通過時,被告即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者,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0)正廣二字第0一二0三號函通知 原告未通過初審,惟於該函說明第二項「貴籌備處如對右開事實持有異議,請 於文到後次日起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陳述書 ,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即被告應給予原告 陳述意見之機會,依法被告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 通知函上敘明原告未通過初審之原因及法規依據等,以利原告於陳述意見或撰 寫陳述書時能及時補上缺漏或改正錯誤,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規定提出法律或事實上意見之陳述書,然詳閱上揭函文,被告對於原告何以未 通過初審之事實或原因等卻付之闕如,令原告於接獲通知時,不知所措,縱有 意提出陳述書,亦無所適從。嗣後歷經黃爾璇立法委員二次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詎料被告充耳不聞,視原告權益為無物。 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六四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 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 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 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因此主管廣播業務之被 告即應根據釋憲精神,秉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合理分配國家之電波頻率 。然而揆諸當前頻道之分配政策並未顧及公益性、教育性、及非營利性電台之 合理比例,致商業性電台充斥,使人民無法享受高水準節目。就如同本梯次電 台許可籌設,申請者爆炸,然而眾多申請者中,許多營運計畫書卻疑以相同版 本參選(關於此部分情事,被告實有主動查明之必要),甚至某集團在此次電 台籌設申請案中,疑共取得八個頻道,財團壟斷現象儼然成形,電台已淪為大 財力者之私產,被告對於電台所為之分配等,顯然違背上揭釋憲。 ⒊又主管廣播業務之被告於決定准予籌設電台時,未考量小功率電臺之現況及生 存環境。按小功率電台發射功率設限於1000W以內,可收聽的範圍半徑約僅十公 里,先天上的限制侷限了小功率電台的生存條件,無法取得全國性財團的大廣 告,只能爭取區域性內商家的小額廣告,又要面臨地方有線電視台違法插播廣 告的惡性競爭,在廣告收入相對有限、人事負擔沉重及生存空間受排擠下,紛 紛轉讓求售,以中部地區為例,望春風電台前任董事長鍾坤井醫師表示,每個 月廣告收入約二十多萬元左右,難得有接近三十萬元情形,或許這只一個經營 不善的案例,但從已領取執照之小功率電台如山海屯(目前轉讓併入港都聯播 網)、中台灣(台北之音聯播網)、望春風(快樂聯播網)、真善美(飛碟聯 播網)等也都在營收少、人事負擔重,無競爭力情況下,轉賣給其他中功率電 台,淪為旗下聯播台。以上印證出小功率電台困境及普遍無法生存現象,即使 沒有賣出,也只能以出賣時段,淪為賣藥台,以彰化關懷之聲為例,目前每天 只保留七小時自播時段,其餘時間大都出租,這樣每個月也只六十萬元的營收 ,靠精簡人事,縮減只剩七個人,以求自保。如進一步以編制員額十人之小功 率電台再作說明,廣告營收在中功率及地下電台與有線電視台三重夾殺下,每 月廣告收入頂多只有三十萬元,單薪資每月支出就要五十萬元,加上房租(以 台中市為例,要有足夠空間設播音室、會議室及辦公室的租金至少要六萬元) 、發射地點租金、保全、機器設備折舊保養及維修、電費與電話費、消耗品開 銷、稅支及保險等,至少每月的支出達八、九十萬元,難以維持電台正常營運 ,如改以出賣時段,按中部地區行情價,中功率每小時二十五萬至五萬元;小 功率每小時五至二萬元,地下電台更殺價到每小時三到二萬元,行情價的高低 取決時段好壞,深夜時段根本無人承租,即使全部時段出租,以平均每小時三 萬元計,才收入七十二萬元,剛好只夠支付員工薪資及水電費,遑論其他開支 。上述說明只是描述小功率電台目前實際的生存困境,這些困境緣於過去舊政 府對小功率電台不當規劃所致,是另一個需要新政府全面檢討正視的問題。故 小功率電台須精簡人事,以小而美、靈活的經營方式方可突破困境存活。鑑於 前述,因應小功率電台目前困境,原告之營運計畫書才以九人編制之袖珍型公 司實際業務需要撰寫,相對一般委由包辦申設電台的傳媒公司代書的電台營運 計畫書(媒體報導價格從二百五十萬至四百五十萬元),編寫時大都以學者論 文研究的觀點,架構過多的電台流程設計、管制表格等美化方式,容或是學術 完美的作品,或許較易獲得評審青睞,惟實際上並未深入掌握小功率電台的侷 限性與目前困境,過多的電台流程架構設計、管制表格,對於十人以下袖珍型 的小功率電台,在業務工作靈活調度上,反而形成一種無形限制,徒增小功率 電台營運成本。此是主管廣播業務之被告不可不知之情形,然被告卻忽視此一 重要事實,故其做成之行政處分之認事用法當有違誤。 ⒋ 原行政處分中關於陳述意見部分,不僅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程序法規 定之意旨,亦侵害原告權益且被告不僅忽視小功率電台所面臨的環境又未詳加 斟酌原告申請案所附之資料,而針對原告提出反駁行政處分的理由僅以籠統抽 象理由予以駁回,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具有嚴重瑕疵: ⑴總體規劃:專業程度不足。 所謂「總體規劃專業程度不足」,是一個籠統概念,並不具體,原告於上一 梯次曾以「美麗島正義之聲」提出申設,並通過初審,此次是原告第二次提 出電台申請,所提電台營運計畫書係以上一梯次「美麗島正義之聲」為藍本 ,並作了一些內容上的加強與補充,上次申請的營運計劃書可通過初審,即 證明原告之營運計劃書當有一定以上之專業水準,然這次卻無法通過初審, 被告之行政一致性何在?審查的標準如何?所謂「總體規劃專業程度不足」 ,無異否定被告過去初審的評審結果,令人無法信服。⑵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節目部編制員額三名,製播百分之八十之節目顯有困 難、正式編制人員略為不足、人員進用及升遷途徑內容簡略。 ①鑑於前述小功率電台目前困境之認知,原告營運計畫書第一章第一節電台 組織裏即說明「考量本電台屬小功率電台,具地方及社區特性,開播初期 ,精簡人事、開源節流是維持電台生存的指導原則,初期先設立節目部、 管理部、工程部及業務部等四大部門,兩年後視業務發展需要再增設新聞 部及教學部」,其符合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及「員額自行 定之」之相關規定。原告初期之人事編制僅九人,節目部編制員額三名, 是衡量理想與現實,並為求生存的務實作法。節目部編制員額三名,僅代 表節目部正式編制內領有薪俸的僅三人,惟不表示真正主持節目的只有三 人,在人事精簡下,總經理當然應兼主持節目(如飛碟電台總經理趙少康 亦兼主持飛碟晚餐節目)。由於人事精簡,當力求每個編制內員工都可勝 任雙重角色為原則,節目部人員可利用主持節目機緣,藉由結識之人脈關 係開拓廣告源;業務人員必要時亦有上場主持節目能力,配合原告之業務 獎金制度以資鼓勵。 ②事實上,原告在人文與公益性節目已儲備適當的節目主持人,如「大墩( 大肚山)文化列車」節目預定主持人王清雄先生,長期從事研究台灣開拓 史及人文發展;「民間文學節目」節目預定主持人林茂賢教授,是國內知 名的臺灣民俗專家,另一主持人邱閱南老師長期從事台灣文學、諺語、詩 歌的研究;「原住民的天空」節目預定主持人巴尼杜兒是原住民布農族傳 道師,長期關心原住民權益;「新好女人」節目預定主持人何欣純小姐, 長期從事婦女運動、關心婦女權益;「兒童樂園」節目預定主持人張家熙 先生(外號皮匠叔叔),長期倡導兒童統合美術、音樂、陶藝、戲劇等之 實驗教室法,自行編歌寫曲發行三張「台灣兒歌創作曲」CD,這些人長期 醉心於相關專業領域之研究,並長期參與公益活動,富愛心與熱忱,將主 持節目、分享經驗、服務大眾,視為另類公益活動的志工,不求支薪,故 電台只要支付車馬費即可。以商業角度而言,不必支薪即可聘得主持人, 顯不太可思議,然這種看法,就如同在充斥功利主義、商業掛帥的現今社 會,卻仍有那麼多公益團體及終身志工在社會的每一角落默默付出一樣, 永遠無法找到答案。 ③原告在公益性節目設計上,採無論以任何合作方式,雙方皆是義務行為, 不另收費或支費,經原告陸續查訪各公益團體合作意願時,大多數公益團 體不僅有意願接受專訪,甚至還希望擁有屬於自已固定時段,對親自主持 節目皆表達高度興趣,如主婦聯盟台中工作室、創世基金會台中分會、人 本教育基金會等,都是中部地區活躍的公益團體,有眾多專業領域知識會 員,只要稍加訓練就可在電台主持公益性相關性節目,故應可視為原告未 支薪的節目主持人。此外,原告與台中縣海線及屯區公民大學空中教學合 作方式選項中,直接上電台作現場空中教學的老師,亦可視為原告未支薪 的節目主持人。在充斥功利主義、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的台灣,看到社會上 仍然有那麼多的公益團體懷抱著理想和心願,無悔投入改造社會行列,彷 彿看到了台灣希望的曙光,原告只是願意秉持「慈濟人」心情,搭起一座 能讓公益團體與民眾間溝通的橋樑。 ④人事精簡、開源節流是小功率電台之生存法則,對於袖珍型的公司而言, 當宜重人性化之管理,多以獎勵代替懲處,再配合業務獎金等辦法予以實 質鼓勵,以激勵團隊士氣,凝聚原告團隊的向心力,讓每位員工成為廣播 線上可用的戰鬥尖兵,故對於僅九人人事編制之迷你公司,可升遷之職位 相對有限,不必然需有太多考核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內容雖簡略,只 要適用即可。因此被告所謂「製播百分之八十之節目顯有困難、正式編制 人員略為不足‧‧‧」云云,即未考量現實實際情況。 ⑶節目企劃:節目理念及策略與設台宗旨不符且不切實際、節目規劃欠缺自主 性。 ①原告所追求的是一個知性、感性充滿文化氣息的節目,並藉以營造一關懷 弱勢、人文公益、兩性和諧的社會,基於上述理念,原告設台宗旨為: 提供知識性、文化性及教育性節目,以豐富民眾生活內涵。 促進社區民眾對公共事務的了解和參與。 發揮媒體社會公器的角色及社教功能。 關懷弱勢團體,強調人文公益,倡導兩性和諧。 整合社區資源,提供實用資訊。 推動地方文化發展,塑造文化城新的文化生命與風貌。 ②依據原告營運計劃書第二章節目企劃第一節,原告的節目理念為: 結合區域性社會資源,服務本地區全體民眾。 提供知識性、文化性及教育性之節目,以豐富民眾生活內涵。 發揮電台社教功能,倡導善良風氣,以淨化人心。傳達社會關懷、互助合諧。 強調人文公益,促進兩性和諧。 ③由以上可知,原告節目理念與設台宗旨當屬一貫,另一可從原告節目規劃 所呈現的內容再做進一步探討。據原告營運計劃書第二章節目企劃,原告 節目內容共分為新聞報導、公共服務、教育文化、音樂娛樂等四大類別, 茲逐項說明如下: 新聞報導節目部份,包括地方新聞報導、國內外新聞、專題報導及公共 論壇等四個節目單元,其中專題報導及公共論壇單元,即是為達成原告 設台宗旨第二點「促進社區民眾對公共事務的了解和參與」,新聞節目 應力求平衡報導,以發揮媒體第四權的功能,此正符合原告設台宗旨第 三點「發揮媒體社會公器的角色及社教功能」及節目理念第四點「發揮 電台社教功能,倡導善良風氣,以淨化人心」。 公共服務節目部分,包括就業情報、關懷鄉土、理財贏家、生活圖書館 、彩色人生、苦苓若開花、原住民的天空、新好女人等八個節目單元, 其中就業情報、關懷鄉土、理財贏家、生活圖書館、彩色人生等前五單 元節目是以提供社區民眾就業機會、社區公共服務訊息、個人理財、醫 療保健、家庭婚姻、人際關係、親子教育、勞工權益、法律知識等與社 區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符合原告設台宗旨第五點「整合社區 資源,提供實用資訊」,及節目理念第一點「結合區域性社會資源,服 務本地區全體民眾」之精神。而苦苓若開花節目設計,是為了讓公益團 體可與民眾搭起一座溝通橋樑,讓公益團體更貼近民眾,成為垂手可得 的生活信息,原告目前已結合中部地區包括殘障團體、公益團體、弱勢 團體、婦女團體、環保團體等近百家的公益性團體,另原住民的天空、 新好女人節目設計是基於關懷弱勢(包括原住民與女性等)、倡導兩性 和諧所設計之節目,上述節目,完全符合原告設台宗旨第四點「關懷弱 勢團體,強調人文公益,倡導兩性和諧」及節目理念第四點「傳達社會 關懷、互助合諧」及第五點「強調人文公益,促進兩性和諧」之原意精 神。 教育文化節目部份,包括民間文學、大墩(大肚山)文化列車、公民大 學、兒童樂園等四個節目單元,民間文學包括民間故事、民俗、謎猜( 台語)、童謠及諺語等,大都屬口傳文學,是先民智慧的結晶、生活經 驗的傳承與文化遺忘,有啟迪後人心志、勵志與觀性的意義,口傳文學 容易失傳,民間文學節目之設計是為讓先民智慧的結晶得以傳承。台中 市古名「大墩」,大墩文化列車係以文化與教育的角度,透過介紹台中 地區先民開拓歷史、民俗及人文發展,展望未來,以還文化城應有的歷 史風貌與傳承,賦予文化城新的生命推動地方文化發展,本節目可與台 中縣市政府文化中心合作,共同舉辦台中縣市古蹟巡禮、文化講座及藝 文活動。故上述節目,符合原告宗旨第六點「塑造文化城新的文化生命 與風貌」。另公民(社區)大學所傳授的是活生生的經驗知識,非學院 深牆中的套裝知識,內容包羅萬象,包括文史哲、社會、心理教育、藝 術、社區、自然、醫學等各項學術課程,足以激發民眾創造力與想像力 ,充實問題處理能力,並提升關心公共事務的程度,為使社區大學能從 普化到深化,讓不方便前來上課的民眾亦能透過廣播在家學習,成為社 區終身學習知識的泉源,使知識與學習成為台灣社會向上提升的中堅力 量,原告已與台中縣海線社區公民大學及台中縣屯區社區公民大學簽訂 開辦空中教學節目具體合作意願書。故公民大學空中教學節目設計完全 符合原告設台宗旨第一點及節目理念第二點「提供知識性、文化性及教 育性節目,以豐富民眾生活內涵」之原意精神。 配合音樂娛樂節目,包括流行歌曲青春廣場、心靈咖啡屋、Y(e)世代 家族、台灣美食、都會男女等五個節目單元的播出,以求達成原告節目 策略第五點「節目生活化、趣味化;文化與娛樂並重」目的。 ④節目規劃流程,首先依電台的定位及經營理念,擬定節目型態大綱並配合 市調分析、目標聽眾分析結果,作為節目規劃內容的之參考,節目內容則 以融入地方特色,充份整合地方資源為指導原則,依前述對原告四大類節 目內容(新聞報導、公共服務、教育文化、音樂娛樂)之剖析說明,原告 實已結合中部地區近百家的公益團體及台中縣公民社區大學富有地方特色 之教學節目,確實掌握溶入地方特色及整合地方資源原則。被告所指「節 目規劃欠缺自主性」等係何指,令原告深感不解。 ⑷經營計劃:經營理念薄弱,未具特色、未具規劃內部管理控制制度、紛爭處 理規劃內容不切實際。 ①依原告營運計畫書第三章經營計劃,原告的經營不以商業取向為唯一依歸 ,本著「台中人關心台中事」的理念,提供台中地區民眾多元化資訊與精 緻節目,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質,準此,原告的經營理念為 促進社區對公共事務的了解和參與。 發揮媒體社會公器的角色。 區域化經營服務地區民眾公眾利益。 專業化的經營管理重視地方專業人材培育。 積極參與地方活動與民眾生活相結合。 以聽眾取向設計為依歸,製播高品質節目。 推動地方文化發展,呈現地方特色。 關懷弱勢團體、促進族群融合。 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實用資訊。 簡言之,原告整體經營理念係以「台中人關心台中事」為出發點,並整合 地方資源,推動地方文化發展、提供實用資訊、服務地方民眾及弱勢團體 為經營策略。 ②在整合地方資源方面,結合了中部地區包括環保、殘障、婦女、文教、弱 勢等近百家的公益團體(苦苓若開花節目單元)、結合中部各大醫院(生 活圖書館節目單元:合作舉辦定期健康講座及免費健診)、律師公會(彩 色人生節目單元:合辦法律講座)、投資顧問公司及券商公會(理財贏家 節目單元:合辦投資講座);在推展地方文化發展方面,結合縣市文化中 心共同舉辦台中縣市古蹟巡禮、文化講座及藝文活動(大墩文化列車節目 單元);在提供實用資訊方面,結合台中縣公民社區大學開辦空中教學節 目(公民大學節目單元);在服務地方民眾方面,提供社區民眾就業機會 、社區公共服務訊息、個人理財、醫療保健、家庭婚姻、人際關係、親子 教育、勞工權益、法律知識等與社區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就業 情報、關懷鄉土、理財贏家、生活圖書館、彩色人生等五個節目單元)。 ③上述經營理念以結合公益性團體,激發民眾愛心潛能,引導社會生命力向 上提升之訴求,藉以與台中過度商業化電台作一區隔,經市場調查深受民 眾喜愛。事實上,電台加上公益性團體加上相關行業廣告主,即是一種富 創意的完美組合,且經調查一般商業廣告主喜愛藉由託播公益性團體之節 目廣告及贊助公益活動,藉以提高企業形象,如人本教育基金會的節目時 段可配合託播書局及文具店之廣告,可說是電台、公益團體、相關行業主 及民眾四贏的經營策略。 ④原告內部管理控制之制度如下: 人事控管方面:據原告營運計畫書第三章第三節,人事控管包括用人單 位需求工作、招募甄選作業、職前訓練作業、在職訓練、進修作業等五 大項。 節目製作控管方面:據原告營運計劃書第二章節目企劃第三節節目管理 及流程,包括節目管理原則、節目管理基本流程、節目企劃管理流程、 內製預錄節目製播管理流程、內製現場節目製播管理流程、外製節目製 播管理流程及新聞節目製播管理流程等都有一定具體程序的控管程序。 在業務控管方面:據原告營運計畫書第五章業務推展計畫第二節廣告管 理,對廣告處理作業有具體的控管流程,並訂定有原告廣告管理規則。 財務控管方面:據原告營運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為 使財務資訊能適當表達原告經營結果,適時提供股東及原告主管內部管 理或釐定決策參考。同時為防止錯誤舞弊,保障財產安全,提高經營績 效,特訂定會計制度,作為財務會計單位執行會計交易事項相關業務之 依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普通會計事務之範圍、會計憑證之處理程 序、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會計檔案之處理程序 、財務稽核程序、會計人員之交接等七項控管程序。 ⑤依原告營運計劃書第三章第四節紛爭處理,原告處理紛爭程序及應注意事 項包含紛爭處理的目的、紛爭處理的原則、紛爭處理的範圍、紛爭處理之 流程、紛爭處理控制作業等五項重點,在紛爭處理的原則上,抱持溝通及 求證態度,以協商方式求成一符合公司經營目標之有效解決方式,紛爭處 理的流程分為內部紛爭處理流程及外部紛爭處理流程。而內部紛爭包括節 目單位紛爭、部門間紛爭及員工權益,如考績與升遷、退休與撫恤、休假 與請假工作時間、薪資獎懲、考核、休息與福利等;外部紛爭包括播放音 樂、廣告內容之侵權、聽眾權益、新聞與節目內容之正確性、影響隱私權 之爭議、電台間之紛爭、電波干擾、外製節目之紛爭及突發紛爭等。原告 於紛爭處理上,包括面對各種可能發生之紛爭、處理原則、態度、方式、 流程控制作業及紛爭後檢討改進流程等,已足夠小功率電台的紛爭處理需 要,因此根本無被告所謂紛爭處理規劃內容不切實際情形。 ⑸財務結構:預估不切實際。 鑑於小功率電台目前的生存困境,原告財務結構之預估,自以最保守方式, 做最壞打算,設定開播第一、二年處於虧損狀態,第一年為電台求生存期, 經營策略以創造電台知名度與收聽意願為主,第二年設定為成長期,經營策 略以佔有市場最大化為目標,業績逐漸成長,營收虧損減少,第三年轉虧為 盈,以如此最壞打算的預估方式,才能機化團對危險意識,團結突破困境。 因此經原告實際評估,一千W的發射機合法進口之市價為新台幣三十多萬元 ,電台整體機器具備約三百一十萬元即已足夠,故設定原告設定投資金額為 八百五十萬元,任何超過一千萬元以上之投資金額,在金額大營收少下,根 本不符投資效益。 ⑹業務推展計劃:廣告結構與二年內業務推展計劃內容簡略。 ①電台業務推展成效及廣告營收之成長,除了充實節目內容外,在於廣告的 行銷策略是否成功,而成功的廣告行銷策略則須能掌握電台廣播的特性、 廣告市況、競爭策略等,依原告營運計畫書在第五章第一節廣告結構篇, 共分成三大部份: 廣播特性:充分掌握廣播的特性,才在贏得機先,在眾多媒體中,廣播 廣告與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報紙與雜誌等四大媒體比較,雖然所佔媒 體廣告量最小,潛在成長率卻是最高。相較與四大媒體,廣播媒體擁有 區域性、即時性、適人性、接近性、回饋性及方便性等特性。 廣告市場分析:充分掌握廣告市場現況,了解小功率電台先天的限制, 才能制定競爭策略,廣告業務應從區域性客戶開發著手,以達到產品適 性分眾行銷目的。 競爭策略:在訂定競爭策略時,須能找出市場利基,與競爭者做一明顯 區隔,然後輔以鮮明包裝、靈活行銷策略,為電台建立良好形象,以期 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最多民眾及廣告主的認同。 ②原告的競爭策略採分眾路線:包括進行市場區隔、明確的電台定位、強化 社會責任,結合眾多公益性團體,成為弱勢族群發言管道就是原告在此競 爭策略下創新的組合構想。在競爭激烈且瞬息萬變之廣告市場中,過度著 重預估廣告結構之配比,實不具任何意義,應將重心放在如何訂立競爭策 略,以贏得先機。 ③原告第五章第三節二年內業務推展計畫佐以圖表說明,可以更清楚地看出 原告二年內業務推展計畫共分為三大主要方向,第一首重建立企業專業形 象,新電台要在眾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得到聽眾青睬及取得地方性廣告 主的信賴與支持,最佳方式莫過於建立良好的電台形象、走入民眾生活, 有了良好形象的企業等於是成功一半的保證。第二採行廣告優惠措施,無 論是播出優惠、購買優惠、付款優惠等策略,在於搶奪市場佔有率之最大 化,第三長期跨媒體整合促銷計畫,在平等互惠原則下,藉由不同媒體以 不一樣廣告方式,達到相互宣傳,創造雙贏的局面,如電台與報紙地方版 、電台與地方有線電視的相互合作,可達成合者兩利目的。 ④經由上述,原告二年內業務推展計畫完全掌握了新設電台二年內業務推展 應有的正確方向及方式之純熟運作技巧,如以結合環保(或公益)團體與 商業主之聯合活動企劃案為例,原告可以與清水牛罵頭文化協進會合作企 劃一「高美溼地賞鳥與海邊淨灘假日活動」,邀請維他露公司或義美食品 公司贊助活動及提供飲料,請野鳥協會專家對野鳥棲息、潮間帶特性、動 植物分佈等作生態解說,配合淨灘的活動讓參加的聽眾體會環保重要性, 在活動進行到高潮時,邀請維他露公司、義美食品公司老闆及地方首長( 鎮長)致詞,讓廣告主與地方首長有參與的榮譽感。⑺人才培訓計畫:未具體編相關列預算。 據被告第九梯次甲類(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申設須知, 附件二:電台營運計畫,第六項人才培訓計畫,包括①人員在職訓練計畫② 專業進修等兩項,並未要求要對人材培訓之相關預算作特別說明,當然人才 培訓計畫需有相關預算之配合方可執行,原告人才培訓所需經費可由編列之 推銷及管理費用內其他營業費用項下支應。 ⒌自原告申訴行政流程加以說明被告所為違反行政程序法:⑴被告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程序法現定之意旨,侵害原告權益,其所 為之行政處分存有嚴重瑕疵: ①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新聞局以(九0)正廣二字第0一二0三號函通知原 告在第九梯次一般性調頻廣電台申設案未通過初審,並沒有述明未通過初 審之理由,即要求原告如對右開事實異議,請於文到後次日起十日內,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陳述書,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 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 ②九十年二月九日原告在不明未通過初審原因下仍依被告規定以(九0)文 化城籌字第000一號函提送陳述書。 ③九十年二月九日新聞局再以(九0)正廣二字第0一五八二號函通知原告 ,文中說明二只作補充說明「本局第九梯次一般性調頻廣電台申設案,貴 籌備處申請台中區畫FM 89.1頻率籌設許可,經本局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書 面評後於二十二家申請者中,擇優三家進行面試,貴籌備處申請案經評比 結果,未能進入複審面談」,仍沒有述明未通過初審理由,僅要求原告如 對右開事實持有異議,請於文到後次日起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陳述書,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 棄陳述機會。 ④九十年二月十七日立委黃爾璇為被告處理未通過第九梯次一般性廣電台籌 設案初審之作為,故意迴避述明原因義務,未依行政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四條第一項規定,致使申請者於有異議時無從據以撰擬陳述書以便再議, 第一次向立法院提出緊急質詢。 ⑤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原告仍在不明未通過初審原因下以(九0)文化城籌字 第000二號函提送補充版陳述書。 ⑥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立委黃爾璇對於被告九十年二月九日(九0)正廣二 字第0一五八二號函第二次書面通知申請者未通過初審,文中所作補充者 僅具說明評審結果,對於「補正行政程序」應指對申請者之營運計劃書中 諸如財務結構,節目計畫‧‧‧等等是否完備具名理由,被告仍然迴避述 明原因,其行政裁定及通知尚不完備,第二次向立法院提出緊急質詢。 ⑦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被告公佈第九梯次廣播電台頻道開放案一般性電台申請 案審議結果,總計二十六家電台籌備處獲配頻道。 ⑧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被告以(九0)正廣二字第0五三二二號函檢送原告 行政處分書及未通過初審七項理由,原告如有不服本處分,應於處分書送 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行政院提起訴願。⑨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原告以(九0)文化城籌字第000三號函檢陳行政 處分書所列未通過初審之七項理由之訴願書兩份,請轉陳行政院提出訴願 ,訴願書內容篇幅共十七頁,針對被告所提問題逐一提出充份理由作詳實 答辯,答辯內容涉及廣播專業知識及實務。 ⑩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被告以(九0)聞訴字第0八四一九號函將原告之訴 願書函轉行政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提訴願書對於未通過初審七項理由之答 辯內容,是否合理屬實,被告未作逐項說明或答覆,即建請予以駁回。 ⑵被告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以書面通知原告未通初審並未具名理由,九 十年二月九日第二次再以書面通知原告未通初審,文中說明二只作補充說明 「本局第九梯次一般性調頻廣電台申設案,貴籌備處申請台中區FM89.1頻率 籌設許可,經本局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書面評後於二十二家申請者中,擇優三 家進行面試,貴籌備處申請案經評比結果,未能進入複審面談。」故充其量 ,第二次來函僅具說明評審之結果,所謂「補正行政程序」據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 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 依據」,該條文規定應係指對申請者之營運計劃書中諸如人事結構及管理組 織、節目企畫、經營計畫、財務結構、業務推展計畫、人才培訓計畫、電台 工程設備及設施等項目等等是否完備具名理由,綜觀被告第二次書面通知並 無補具駁回之具體理由,其行政裁定及通知尚不完備。被告既要求原告對於 未通初審者如持有異議,應於文到後次日起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陳述書,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棄 陳述機會,即被告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依法被告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於通知函上敘明原告未通過初審之原因及法規依據 等,以利原告於陳述意見或撰寫陳述書時能及時補上缺漏,並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法律或事實上意見之陳述書,原告在未通過初 審之事實或原因等付之闕如情形下,如何能針對問題提出陳述書,述明法律 上及事實上意見,迫於無奈,原告所提之陳述書內容只能作一般性的陳述及 對被告之評審標準與方式的質疑。被告將該陳述書提交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 經全體委員為不接受之決議,基本上,只是說明不接受原告對評審標準與方 式的質疑,何況,按電台申設須知規定,審議委員的職責係依八大項審議項 目進行評選,至於評審標準與方式則屬主辦單位即被告之權責,必須在公佈 電台申設須知內事先清楚載明,而非事後將責任推卸給全體審議委員。 ⑶被告在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對外公佈本梯次廣播電台頻道開放電台申請案後, 才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書面檢送原告行政處分書及未通過初審七項理由 ,縱原告有不服原處分而提出訴願書,在審議結果之名單已定案公佈後,縱 原告及時針對未通過初審之七項原因提出充份理由作詳實答辯,亦已無法彌 補行政補救措施。嗣後原告所提訴願書對於七項未通過初審之理由逐一提出 充份理由作詳實答辯,所提訴願書之答辯內容篇幅共十七頁,並附上諸多附 件,答辯內容涉及廣播專業知識及實務,被告將原告訴願書函轉行政訴願審 議委員會時,對於訴願書之答辯內容是否合理屬實或不切實際,未作逐項說 明或答覆原告,即建請予以駁回,明顯違反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程序法 規定意旨,及新聞局所訂之服務準則「對於民眾陳情案件,應以正式文書答 覆」規定,亦未落實新政府上台後在政府團隊研習營,總統之致詞「台灣的 挑戰,政府的責任-政務官的使命」訓示,其中在改造的五大目標第三項建 立乾淨政府中特別強調「政府目前是有三項重要的政府透明法令,包括行政 程序法、政府採購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各位一定要堅持落實這些法令的精 神,使政府變得更乾淨。雖然這些法令可能造成政府行政作業的不方便,但 是民眾卻可由此參與、監督政府行政過程,也落實民眾在法律之前,一律得 到公平對待的憲法精神。政府既然是為民眾而存在,行政民主化是當然的行 政治理文化,這也是國外能持續推動乾淨政府的心智基礎。」 ⒍有關被告指稱專業程度不足係指相關發起人從事媒體的經驗背景不足或專業經 理人不具備相關學、經歷方面: ⑴被告審查發起人從事媒體的經驗背景,就必須將「發起人應具備足夠從事媒 體的經驗背景」列入限制條件及審查範圍,查被告公告之「第九梯次甲類( 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申設須知第二節申請資格,發起人 資格限制中(P11)「自然人發起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⒈中華民國國民 。⒉須於國內設藉、有住所。⒊有行為能力。⒋無違反持股(認股)比率相 關規定。』並無發起人須具備從事媒體之經驗與背景之限制,反倒是對具備 媒體之經驗與背景若有以下情事者,限制不得為廣播事業負責人(P5)『㈠ 曾任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於任職時因其行為致使其電台經 依廣播電法第四十五條吊銷廣播或電視執照者。㈡曾利用廣播、電視或新聞 工作之職務關係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⑵據「第九梯次甲類(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申設須知」初 審包括㈠審議委員就各申設案提供之營運計畫,依據審議項目進行審議。㈡ 需有全體過半審議委員同意,才通過初審(P22)。按第四章審議階段所訂 定之審議項目共八大項(P21),包括總體規劃、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節 目企晝、經營計畫、財務結構、業務推展計畫、人才培訓計畫、工程設備及 設施。至於發起人是否具備足夠從事媒體的經驗背景,並未列入審查範圍, 依規定不得對於未列入審查範圍以外之其他項目進行審查。 ⑶按「第九梯次甲類(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申設須知,其 附件二(P41)電台營運計畫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包括四項㈠電台組織 及員額編制。㈡人員進用及升遷途徑。㈢薪資結構及福利措施。㈣獎懲制度 。故被告在訂定電台營運計畫規範,申請者對於「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只 需撰寫電台組織及員額編制,並沒有規定申請者於營運計畫書必須敘明專業 經理人個人資料,申請者若獲得籌設許可自然就會去聘請具備相關學、經歷 之專業經理人,故在「電台申設須知」無相關規定下,沒有專業經理人個人 資料,如何認定專業經理人不具備相關學、經歷,實無法令人信服。 ⑷原告所以對被告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0)正廣二字第0五三二二號之行 政處分書中認為營運計畫書總體規劃專業程度不足,提出質疑,係因行政處 分書中之七大理由大多是抽象、不具體,突顯整體審議過程過於粗糙馬虎, 按被告對初審規定「審議委員就各申設案提供之營運計畫,依據審議項目進 行審議」,只規定審議項目,對於個別審議項目之相關子項(重點),並未 敘明權重分配或得以具體量化之審查標準,形同黑箱作業。此外,被告對於 初審結果只擇優三家進行面試,並未事先於「電台申設須知」中規範敘明, 忽視申請者權益,助長以金錢購買營運計畫書、財團壟斷之惡風。 ⒎針對被告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0)正廣二字第0一二0三號函及九十年二 月九日(九0)正廣二字第0一五八二號函,先後兩次通知原告對未通過初審 持有異議者,請於文到後次日起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 定提出陳述書,述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其中 限定期限之法律依據,茲就行政程序法相關法條規定,原告說明如下: 行政程序法第一0五條係源自第一0四條,將其法條涵意作更詳盡的規範延伸 而來,然被告前後兩次通知原告未通過初審函中,援引行政程序法第一0五條 第一項「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 述。」自當已引用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 意旨。」條文。被告要求原告「對未通過初審持有異議者,請於文到後次日起 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陳述書,述明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其中限定期限(十日)之法律依據 ,顯然係引行政程序法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 之效果。」及第一0五條第三項「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 機會。」之法條。被告即已援引行政程序法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之條文,卻刻意忽略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 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法條,在未通過初審原因付之闕如情形下, 致原告撰擬陳述書時無所依循,顯見被告之行政處分存有瑕疵,剝奪原告依行 政程序法應有之權益保障。至於行政程序法第一0三條所列各款情形,行政機 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經查並無任何一款情形與本次電台申設案相符合可 資引用。況被告如援引行政程序法第一0三條法條,就應該在先前之書面通知 敘明引用該條文之法理依據,不需要對於未通過初審持有異議者,要求其提出 陳述書而給予陳述機會。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 ,由交通部會同新聞局規劃支配。」及同法第八條規定「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 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新聞局會同交通部定之。」 被告與交通部共同規劃之第九梯次甲(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 法律上之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機會。」其中限定期限(十日)之法律依據 台開放申設案,為達公平、公正之審議目的,特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十 九條規定,由被告及交通部代表與外聘之專家學者計十五人,組成「行政院新 聞局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以超然立場負責申設案營運計畫之審議工作。 ⒉據第九梯次甲類(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臺申設須知第四節審 議階段,審議之基本原則包括㈠健全廣播事業。㈡均衡區域發展,重視族群權 益。㈢避免壟斷經營。㈣符合公共利益,促進頻率資源有效運用。㈤考量特殊 需要。本梯次所有申設案,均係審議委員依據上述原則,就申請者所提營運計 畫之各項審議項目進行審議,原告未獲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之理由 ,業經被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行政處分書,並合法送 達原告。 ⒊原告指陳「某財團在此次電台籌設申請案中,疑共取得八個頻道,財團壟斷現 象儼然成形,電台已淪為大財力者之私產」一節,經查凡申設案符合「第九梯 次甲類(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申設須知」第二節申請資格 之相關規定,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即依據其所提營運計畫書之各項審議項目公 平、公正的進行審議作業,並未對特定身分背景之申設案作特殊考量。 ⒋原告指陳新聞局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決議,文化城廣播電台籌 備處未通過初審,新聞局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駁回原告申請而未敘明理由 ,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公佈通過審議名單並發給籌設許可。新聞局遲至九 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正廣二字第0五三二二號處分書按總體規劃、人事結構及 行政組織、節目企劃、經營計劃、財務結構、業務推展計畫、人才培訓計畫等 項具名理由駁回其申請乙節,經查審議委員對於營運計畫審議可分初審、複審 及決審三階段,審議委員對於初審係以全體過半數審議委員投票結果決定其通 過與否,九十年一月二十三號駁回原告申請雖未敘明理由,但被告於九十年二 月初仍補具駁回理由寄發原告,原告並分別在上述期間內(文到後次日起十日 內)於九十年二月九日及同年二月十八日提出陳述書,被告並將該陳述書提交 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召開之第九十一次會議審議,經全體委 員為不接受決議,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公佈通過審議名單並發給籌設許可 。再者,經查原告申請第九梯次中功率調頻一般性廣播電台,申請家數共計三 四五家。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舉行初審係審議委員就各申設案提供之營運計畫, 依據審議項目進行審議,並以勾選通過或不通過之方式,經全體過半數委員同 意,方通過五十一家初審。另未通過之二百六十三家(含小功率電台)則以大 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函覆各申設者。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九十年二月 九日函覆原告未通過初審,雖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給 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將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 及法規依據以書面通知相對人,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0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以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函覆各申設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 排除同法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⒌原告指陳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正廣二字第0五三二二號處分書中認為 其總體規劃專業程度不足,所稱專業程度不足之理由過於抽象乙節,經查審議 委員會所稱專業程度不足係指相關發起人從事媒體的經驗背景不足或專業經理 人不具備相關學、經歷。 理 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蘇正平,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變更為葉國興,茲由其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 有,由交通部會同新聞局規劃支配。」同法第八條規定:「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 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新聞局會同交通部定之。」同 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電台之設立,應檢具電台籌設申請書及營運計 畫,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許可籌設。」 三、本件被告與交通部共同規劃之第九梯次甲(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 電台開放申設案,經被告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被告及交通 部代表與外聘之專家學者計十五人,組成「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 ,負責申設案營運計畫之審議工作,經該委員會按總體規劃、人事結構及行政組 織、節目企劃、經營計劃、財務結構、業務推展計畫、人才培訓計畫等項逐一審 查,因原告總體規劃:專業程度不足。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節目部編制員額三 名,製播百分之八十之節目顯有困難、正式編制人員略為不足、人員進用及升遷 途徑內容簡略。節目企劃:節目理念及策略與設台宗旨不符且不切實際、節目規 劃欠缺自主性。經營計劃:經營理念薄弱,未具特色、未具規劃內部管理控制制 度、紛爭處理規劃內容不切實際。財務結構:預估不切實際。業務推展計劃:廣 告結構與二年內業務推展計劃內容簡略。人才培訓計畫:未具體編相關列預算。 該委員會乃以第八十九次會議決議,未通過初審,被告遂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九0)正廣二字第0五三二二號處分書,駁回原告籌設電台之申請,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惟遭駁回等情,有第九梯次甲(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 播電台申設須知、文化城廣播電台電台籌設申請書、電台營運計劃書、電台工程 設備與設施、被告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正廣二字第○一二○三號函、被告九十年 二月九日正廣二字第○一五八二號函、被告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0)正廣二 字第0五三二二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等附原處分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四、查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基本原則包括㈠健全廣播事業。㈡均 衡區域發展,重視族群權益。㈢避免壟斷經營。㈣符合公共利益,促進頻率資源 有效運用。㈤考量特殊需要。本梯次所有申設案,均係審議委員依據上述原則, 就申請者所提營運計畫之各項審議項目進行審議,凡申設案符合「第九梯次甲類 (小功率)、乙類(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申設須知」第二節申請資格之相關規 定,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即依據其所提營運計畫書之各項審議項目公平、公正的 進行審議作業,並未對特定身分背景之申設案作特殊考量,查第九梯次中功率調 頻一般性廣播電台,申請家數共計三四五家,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舉行初審係審議 委員就各申設案提供之營運計畫,依據審議項目進行審議,並以勾選通過或不通 過之方式,經全體過半數委員同意,方通過五十一家初審,另未通過之二百六十 三家(含小功率電台)則以之處分書函覆各申設者,原告未獲審議委員會全體委 員過半數同意之理由,業經被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行政 處分書,並合法送達原告,原告指陳:「某財團在此次電台籌設申請案中,疑共 取得八個頻道,財團壟斷現象儼然成形,電台已淪為大財力者之私產」云云,尚 屬無據。 五、原告訴稱: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決議,原告未通過初審,惟被告 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九十年二月九日兩次具函駁回原告之申請,均未敘明駁 回之理由,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公佈通過審議名單並發給籌設許可,被告卻 遲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始以正廣二字第0五三二二號處分書按總體規劃等項敘 明理由駁回原告之申請,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一項第二款應以書面 記載「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之規定云云,惟 查被告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正廣二字第○一二○三號函及被告九十年二月九日正 廣二字第○一五八二號函僅係通知原告就駁回之結果陳述意見之觀念通知,並非 行政處分,雖被告未於該函就駁回原告申請之法規依據詳予記載,惟已就原因事 實為大略之敘述,且被告於上開二函中均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請原告於 文到十日內陳述意見,而原告亦分別在上述期間內於九十年二月九日及同年二月 十八日提出陳述書,被告並將該陳述書提交廣播電台審議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二 日召開之第九十一次會議審議,經全體委員為不接受決議,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 六日公佈通過審議名單並發給籌設許可。再者,被告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九 十年二月九日函覆原告未通過初審,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將駁回原告申請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予以充分詳細之說明,行政程序固未盡 週延,惟被告既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之行政處分中詳細敘明駁回之理由,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違反程序規定之行政處分因「必須 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而補正,則被告程序之違反業已因事後之記明駁回 理由而獲得補正,原告質疑被告之程序瑕疵,即屬無據。原告雖引用同條第三項 主張其回復原狀之期間應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惟該項之適用必須以當事人因補 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為前提,本件原告並無遲誤聲明不服期間 之情事,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原告主張尚有誤會,應無可採。(本件被告雖引 行政程序法第一0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張其駁回通知函係以大量作成同種 類之處分函覆各申設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排除同法第一0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云云,惟該項見解尚有待商榷,為本院所不採)。 六、原告另指稱:被告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處分書中認為其總體規劃專業程度不足 ,所稱專業程度不足之理由過於抽象,且未於申設須知第二節發起人資格限制中 載明云云,經查審議委員會所稱專業程度不足係指相關發起人從事媒體的經驗背 景不足或專業經理人不具備相關學、經歷之情形,尚無原告所指理由過於抽象之 情事,且專業程度並非發起人之資格限制,僅為評分高低之因素,故無從記載於 廣播電台申設須知。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均無可採,原處分依廣播電視法第八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駁回原告籌設電台之申請,並無違誤,訴願 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