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原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己○○專利代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可適用於各種頻寬速度之 網路集線器裝置與方法」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 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參加人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以(九 ○)智專三(二)○四○八七字第○九○八九○○一一九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 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