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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徐瑞晃李得灶吳慧娟

  • 當事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原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己○○專利代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可適用於各種頻寬速度之 網路集線器裝置與方法」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 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參加人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以(九 ○)智專三(二)○四○八七字第○九○八九○○一一九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 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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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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