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一四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育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一四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品王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上訴人即原告品王實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

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

七一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 三 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法  官 林育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林惠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