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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

慰問金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瓊文黃清光劉介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行政院
代表人
乙○○院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慰問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判決正本有誤載情事,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法官欄所載:『法官帥嘉寶』係誤載,應更正為『法官黃清光』

理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貳、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參、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劉介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慰問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