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72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景熙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會計師)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
- 訴訟代理人
- 2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代理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0日所為判決,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1課稅原因欄內、編號40至編號43備註欄內、編號43合併分割情形欄內,應刪除「?」。
理由
壹、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92年度訴字第2724號判決附表編號21課稅原因欄內、編號40至編號43備註欄內、編號43合併分割情形欄內,贅列「?」,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