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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272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立杰王碧芳胡方新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會計師)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09巷
訴訟代理人
2
被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代理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0日所為判決,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1課稅原因欄內、編號40至編號43備註欄內、編號43合併分割情形欄內,應刪除「?」。

理由

壹、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92年度訴字第2724號判決附表編號21課稅原因欄內、編號40至編號43備註欄內、編號43合併分割情形欄內,贅列「?」,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2724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