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六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六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代表人
- 周弘憲(主任委員)
右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由「唐弼堯」,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述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裁定原本與正本誤寫,爰依首揭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