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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六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樹埔闕銘富曹瑞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六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表人
周弘憲(主任委員)

右當事人間因考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由「唐弼堯」,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述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裁定原本與正本誤寫,爰依首揭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四六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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