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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鄭小康黃秋鴻林金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原告
京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金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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