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
- 原告
- 甲○○
- 輔佐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宏彬律師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丙 ○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庚○○
己○○
戊○○
右一訴訟代
理人輔佐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許被告代表人丙○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九十三月八月五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宣示判決,因被告代表人於上開訴訟程序進行中由湯曜明變更為丙○,茲由新任代表人於同年九月八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