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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立杰黃本仁王碧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

原告
甲○○
輔佐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丙 ○部長)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戊○○

  右一訴訟代

  理人輔佐人 丁○○

右當事人間因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准許被告代表人丙○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民國九十三月八月五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宣示判決,因被告代表人於上開訴訟程序進行中由湯曜明變更為丙○,茲由新任代表人於同年九月八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 立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四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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