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五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五號
- 原告
- 萬瑋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乙○○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三日以「可適用於登山、健行、徒步拐杖及滑雪桿長度伸縮定位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二)智專三(一)○五○一七字第○九二二○○八五七一○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行準備程序,命被告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