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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五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五號

原告
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以「鏈條之改良」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以(九○)智專三(三)○五○五一字第○九○八九○○一八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一七一六○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重為審查,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以(九二)智專三(三)○五○五四字第○九二二○二二二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仍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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