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209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陳秀媖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房屋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台北市○○區○○路3段290號房屋(下簡稱系爭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納稅義務人原為劉葉桂英,嗣其於89年3月22日將系爭房屋贈與丙○○,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丙○○,原告於92年3月24日向被告機關文山分處申請變更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為原告,經該分處以92年3月31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09260289200號函否准所請,原告不服,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台北市政府以92年8月28日府訴字第0921488650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4209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