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 原告
- 蘇黎世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彭其全董事)
右原告因證券交易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訴字第○九
二○○○三七八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之,補正事
項如左: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原告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經查原告原代表人林慕德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死亡,應另由合法補選之代表人,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正本乙份,並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補送原告公司變更負責人後之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核發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份,以便審理。
三、應預納雙掛號郵資參佰肆拾元整(即玖元、貳拾伍元郵票各拾份),俾便訴訟文書之送達。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裁定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