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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40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瓊文帥嘉寶黃清光

原告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被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帥嘉寶法官黃清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 帥嘉寶

法官 黃清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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