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七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七號
- 原告
-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莊建峯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以「金屬浪板之鎖結釘的墊片成型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一四四七三七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九二)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九二二○○三七○七○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一五八二○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