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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七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姜素娥林文舟陳國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七號

原告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莊建峯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以「金屬浪板之鎖結釘的墊片成型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一四四七三七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九二)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九二二○○三七○七○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一五八二○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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