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烽池律師
被告
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局
代表人
張忠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四行關於「代表人陳世宗 (局長)」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張忠民(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