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 原告
- 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台財訴字第
0九一00二一二七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分別為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四日收受被告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北市稽法丙字第九0六五一五六000號復查決定書,有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可稽,因原告設址臺北市,無在途期間,計其三十日之提起訴願期間,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算,至同年三月六日屆滿,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始提起訴願,亦有蓋於訴願書上之收文日戳可憑,其提起訴願已逾首揭法定不變期間,自為法所不許。訴願決定以其訴願逾期為程序駁回,並無不合。從而,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本院即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